江蘇法院為教育懲戒權劃“標尺”
讓教師敢管能管愿管 江蘇法院為教育懲戒權劃“標尺”
中新網(wǎng)南京6月28日電 (記者 申冉)教師對學生實施罰抄、罰站、停課等懲戒措施,合法合理合情嗎?教師面對違規(guī)違紀學生敢管、能管、愿管嗎?28日,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了一批行政審判典型案例。其中,近年來引發(fā)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教育懲戒權如何界定問題,司法機關也通過具體案例給出明確“標尺”,希望為教育管理的合理邊界提供司法建議。
江蘇泰州一名在校學生楊某某在學校因排隊等事宜與同學多次爭執(zhí)并發(fā)生肢體沖突,甚至出現(xiàn)打同學耳光等過激行為。
事發(fā)后,楊某某與班級其他同學關系惡化,學習成績明顯下降,多次不完成作業(yè)。
為此,楊某某的班主任陳某某認為楊某某不再適宜擔任班長并予以更換,同時,陳某某先后對楊某某實施了罰抄、罰站、停課等懲戒措施。
對于老師的懲戒,楊某某的家長不服,向當?shù)毓膊块T報案要求查處陳某某區(qū)別對待以及對楊某某罰抄、罰站、撤銷職務等違法行為。
但經(jīng)當?shù)鼐秸{查,認為教師合理的罰抄、罰站等行為不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調整范疇,并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。對于警方的處理結果,楊某某不服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公安機關不作為違法,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并賠償損失。
該案的一審法院、泰州市海陵區(qū)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教師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,對違規(guī)違紀學生進行的管理、訓導或其他矯治方式,未超過教育管理的合理邊界。學生或家長不滿教師教育懲戒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,后以公安機關不履行對教師立案查處職責為由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對于這一判決,楊某某仍然表示不服,并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教育懲戒行為是學校和老師對違規(guī)違紀學生進行管理、訓導或者以規(guī)定方式予以矯治,促使學生引以為戒、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,其實質是學校和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實施的內(nèi)部教學管理活動。對于教育懲戒行為有異議的,學生或家長可以向學;蛘呓逃姓芾聿块T投訴、舉報,由學;蚪逃姓鞴懿块T通過內(nèi)部程序予以糾正。本案中,班主任陳某某采取罰抄、罰站、撤銷職務等教育懲戒行為,與楊某某的過錯程度相適應,并不具有傷害、報復楊某某的故意,亦未造成人身傷害等后果,公安機關經(jīng)調查后未對陳某某作出處理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
最終,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學生和家長的訴求合理嗎?教師的懲戒合法嗎?
對此,該案的審理法官解釋,教育是全社會的責任,全社會都應為教育活動創(chuàng)造優(yōu)良環(huán)境,傳授、管理、訓導、懲戒是教育的必備手段和應有之義。在實踐中,因一些家長愛子心切、與教師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差異等因素,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行為容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,導致不少教師面對違規(guī)違紀學生不敢管、不能管、不愿管,長期以往不利于學生的健康成長和良好教學秩序的建立。
“學校和教師在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過程中,在合理限度內(nèi)對違規(guī)違紀學生采取勸導、誡勉、懲戒等措施予以糾正,既是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(guī)則(試行)》等教育法律規(guī)范賦予學校和教師的職權,同時也是學校和教師應盡的義務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對于教師合理使用教育懲戒權劃出了‘標尺’,也是期望共同構建多元主體參與、合力落實教育責任的良好社會環(huán)境!痹摲ü俦硎。(完)